近日,张先生将名下一商铺出租给某公司做写字楼,合同上租金注明800元/月,天河区某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在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基础上,核定出租人按3500元/月租金缴纳相关税费。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于是拨打了12366地税咨询台询问究竟。
12366咨询台解释:根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果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而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另外,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天河区某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的做法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张先生如对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我来找错: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拨打电话0351-4282438或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版权声明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山西消费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咨询电话:0351-4281495。
※相关链接
※推荐阅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