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反咬”业主没付清房款
接到诉状后,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高兴了,“这位业主只支付了买房的首期房款,剩余房款到现在都没付,我们不告她违约就好了,她还来告我们。”于是,公司立马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韦女士承担不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
五华法院一审此案时,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拿出《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里果然约定:“韦女士于2005年3月30日首付 111384元买房,余款41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如韦女士未按约定付款,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届满次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30天内,每天按10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二乘以逾期天数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说我不支付尾款,我现在就全部付给他们。”一审中,得知对方反诉索要尾款,韦女士马上豪爽地拿出41万元支付了全部的尾款。
法院两审都认定业主“有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韦女士已以现款方式接受了原告支付的余款,因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对付款方式作了变更,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韦女士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由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房屋交付韦女士,并支付韦女士至2007年5月1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3153.70元;二、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瑞坤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逾期交房与被上诉人不违约,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是不是真如瑞坤公司所说,法院“偏心眼”,地房商违约就要“挨板子”担责,业主违约却不用担责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认真审理此案后,否认了公司的“偏心眼”说法。
中院认为:购房合同里对余款的付款方式确实进行了约定,但对由谁办理按揭及在多长时间内办理按揭等,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由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房屋余款的支付已另行作出了约定处理,被上诉人于2007年11月6日完成了余款支付义务。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不能支付全额房款,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中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驳回瑞坤公司上诉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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