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后,开发商逾期交房。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而开发商立马提出反诉称:业主拖欠房款,违约在前。到底谁对谁错,谁该担责?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支持了业主的诉请。
业主状告开发商逾期交房
28层的京瑞大厦位于昆明的黄金地段护国路。3年前,京瑞大厦火热开盘时,韦女士被这个楼盘的黄金地势所吸引,拍板买下了一套新房。房子位于大厦10楼,总价款521384元。在韦女士和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里,对交房日期有明确约定:“公司应于2005 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韦女士,如未按约定的时间交房,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次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30天内,每天按1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公司还未交房,那就要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二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购房合同签订后,韦女士向公司交纳了买房的首付款111384元,之后就放心地等待着“迎接”新居。可到了交房的那天,韦女士兴冲冲地到新楼盘接房,谁知被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房子还未竣工,不能按期交房。之后,公司于同年8月、12月,分别向给她发了两份《延迟交房说明书》和《延迟交房通知书》。
“发份说明书就想推卸责任,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逾期交房是要赔违约金的。”为此,韦女士一纸诉状将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向她交付所购房屋;支付至2007年5月1日的违约金13153.70元,赔偿房租23600元,赔偿律师费4000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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