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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14 来源: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转让单位的集资建房指标后,转让人却以经济适用房不能转让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上法庭。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判决指标转让人在30日内帮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介绍,2003年6月,手中有高新区白马凼城建学校教职工集资房指标的向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指标。2004年5月6日,双方又约定,将指标费提高到1.5万元。

  张某在开庭时称,协议签订后,自己以向某的名义,先后缴纳了保证金、房款等共计16万多元,并支付了指标转让费。房屋交付后,自己进行装修,并入住。然而,向某爽约,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向某履行协议。

  向某则认为,此房属经济适用房,并非集资建房,不能私自买卖。因此,自己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向某表示愿意退还转让费,还建议张某将房屋退还给学校,遭到张某的拒绝。

  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某与向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某并没有举示足够证据证明其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向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编辑:孟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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