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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11 来源:北京晨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买房人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承诺,会在房屋交付后的2至3年内办理产权,却至今没有兑现。刘某状告开发商,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支付的各种款项和利息以及赔偿相当于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损失。昨天(6月10日),记者获悉,房山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六成责任赔偿买房人损失21万余元。

     原告刘某起诉说,2003年1月,他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至3年内办理产权,但至今房屋交付已有五年,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有关产权的事宜。刘某只得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还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已支付的各种款项和利息以及赔偿相当于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买房人,并赔偿买房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鉴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所购房屋缺乏相关批准文件,故买房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给买房人已付各种款项31万余元,还判决开发商对买房人要求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不超过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损失)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计21万余元。(记者 武新)

(编辑: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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