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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9 来源:新京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癌症患者于某去世前,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自己的房屋由同居4年的女友孙某继承。他去世后,其父母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昨日,崇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于某和孙某于2002年相识,2004年双方见过家长,同年同居,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得知自己身患重症后,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孙某继承,并指定了律师作为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于某在遗嘱中表示,自己和孙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孙某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付给于某父母15万元养老费。

  2008年2月于某去世,其父母认为,儿子生前未婚,父母对房产有法定继承权。

  “我们不知道他们同居。我们同意他们交朋友,但同居我们不同意。”原告方表示。于某治病用去24万元,是老两口向别人借的钱,老两口曾与孙某协商分担,但对方明确说不负责承担。

  被告方认为遗嘱有效,要求确认被告与于某间的事实夫妻关系,并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被告方还表示,于某和孙某感情非常好。2000年,于某就发现自己身患癌症,他能活8年,也是因为有孙某的感情支持。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吕佳瑜)

(编辑: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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